用血待遇范围或覆盖兄弟姐妹等近亲献血二十次以上免费游览公园、景区

辽沈晚报 2024-02-20 06:25:17

日前,《沈阳市献血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将符合国家要求的驻沈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沈高校的献血工作通过所在区进行属地化管理,有利于有效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制定专门条款,扩大享受献血者用血待遇的亲属范围,由仅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直系亲属扩大到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在内的近亲属。

献血者近亲无偿使用等量血液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终生无偿使用累计不超过八百毫升的血液;累计献血四十次以上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稀有血型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血站核销。

献血三十次以上免门诊诊查费

《草案》对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给予下列优待:献血达二十次以上者,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和景区;献血达三十次以上者,除享受前项优待外,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献血达四十次以上者及成功无偿捐献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者,除享受前两项优待外,还可以适当减免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相关费用。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

每年献血一次

《条例》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高等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并对献血活动给予保障,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每年献血一次,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高等学校给予参加献血活动的学生德育考核加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献血队伍参与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辽沈晚报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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