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甘肃白银越野赛案多人获刑

浩公律所 2023-12-26 17:50:40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对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责任事件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负责运营赛事的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小燕、吴世渊、张正吉、郑世荣及上海市赛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耀祥5名被告人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21年5月22日,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在甘肃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大景区举行,比赛期间遭遇突发降温、降水、大风的高影响天气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件,造成21名参赛选手死亡,8人受伤。后经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极限运动项目百公里越野赛在强度、难度最高赛段遭遇大风、降水、降温的高影响天气,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人,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安全管理规定”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具备的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还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涉及的人员管理的各种安全规定。如参加者人数大大超出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没有迅速疏散人员的应急预案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要求,可能危机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可能危机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二是举办的是“大型群众性活动”。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组织者举办的活动的人数和规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大型”,一般是指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本案,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赛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赛事,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21名参赛选手死亡,8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法律建议

人民生命高于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每一起严重事故,都是对安全漏洞的无情暴露;每一次惨痛教训,都是对安全责任血的警示。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该案暴露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仍有部分组织者安全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侥幸心理。对此,一方面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教育,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大型活动组织工作链条和责任链条,大力提高日常工作标准和基础管理水平。

四、法条链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的。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0 阅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