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迪桑特、苍兰诀等4起知产案件在上海闵行集中宣判

中国法院网 2024-04-19 23:10:27

4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1起并集中宣判4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刑事案件2件,罪名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民事案件2件,案由涵盖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施耐德、三星、联想、迪桑特DESCENTE等知名品牌以及《苍兰诀》电视剧。近30名闵行区人大代表现场旁听。

本次集中宣判是今年闵行区人民法院4·26系列活动的第四场。4起案件的依法审判和集中宣判彰显了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是闵行区人民法院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着力维护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构建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精准保护”工作格局的缩影。

一、自行贴标至电气元件并售卖,被告人获刑——熊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自2021年7月起从他人处购入无品牌的开关、断路器等电气元件,后以贴标的方式生产假冒“施耐德”

品牌的电气元件,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电气元件金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法院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二、委托制造标识,犯罪行为被打击——高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在从事二手计算机、服务器内存翻新和销售活动过程中,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发送商标标识图片的方式,让他人为其生产印刷“三星”

“联想”

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1.6万余件。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三、知产刑事判决后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迪桑特DESCENTE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系

等注册商标在国内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迪桑特系列品牌在冰雪运动中与多国、多支运动队合作,在冰雪运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王某、栾某明知他人销售的迪桑特品牌服装为假冒,仍购入并通过微信向案外人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47万余元,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和缓刑等刑罚。现原告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两被告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虽两被告于在先刑事案件中存在退赃情节,但已经因此获得刑事上的从宽处理,并不因此免除民事赔偿责任。闵行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两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十万元。

四、推出知名电视剧同名摄影套餐不可随意——《苍兰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苍兰诀》系知名电视剧,原告为《苍兰诀》出品方之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推出同名主题摄影服务套餐,提供与剧中角色相同或近似的服装、妆容、造型、道具、场景,还在大众点评网、小红书和微信等平台宣传推广时突出使用剧中知名元素。原告认为两被告在《苍兰诀》热播期推出同名主题摄影服务套餐,明知作品知名度却不予主动避让,甚至自称为原创主题,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中,电视剧名称“苍兰诀”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涉案电视剧的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等元素具有较强显著性,且组合使用时与涉案电视剧具有高度关联性和稳定对应关系,能够达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两被告在涉案电视剧热播期在多个平台为推广摄影套餐而使用与涉案电视剧相同或相似元素,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十万元。

文字来源 :田晓露

图片摄影:顾颖婷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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