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关系的探讨:劳务关系中个人用工责任的承担

远方的关注与呼唤 2024-02-18 14:27:16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案例选第11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焦某某诉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例,对于司法实践存在特定的指导意义。在反复研读后,仍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一、焦某某诉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情及裁判

2020年3月2日,某置业公司将某小区建设工程发包某建设集团公司。2020年3月3日,某置业公司将某小区项目土方开挖及外运工作,发包给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同年9月29日,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将土方清运工程分包给某环卫服务公司。

王某某出资购买豫 DWxx号车,并雇佣司机焦某某为某环卫服务公司承包项目提供运输服务。2020年8月18日下午1时许,焦某某受某环卫服务公司及王某某指派前往某小区工地 从事土方清运工作。在等待开工、装车过程中,焦某某从某建设集团公司已经部分拆除的安全通道行走时从一楼跌落负一楼摔伤。

一审法院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焦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等待装车过程中,擅闯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施工区域,应当能够预见到从已经部分拆除的安全通道通行会有风险,但其过于自信从而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其对损害的 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焦某某的工作任务实际是受到王某某及 某环卫服务公司的指派。可以认定王某某和某环卫服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 其没有对焦某某进行过相关培训、安全教育或书面约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某建设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安全通道部分拆除后并未设置警示、提 醒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其辩称的对各承包单位劳务负责人的口 头拆除通知也未能起到有效避免损害发生的效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

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与焦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并无过错,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王某某、某环卫服务公司共同赔偿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30919.64元;二、某建设集团公司赔偿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83916.64元;三 、驳回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某、某环卫服务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作出(2021)豫04民终48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意见:

个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劳务关系一般具有临时性用工性质。司法实践中,大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工作任务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地点 不固定。通常情况下,劳务主体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劳务关系的认定存在难度,特别是在建筑装修行业,可能存在多重发包承包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考虑。

二是个人劳务关系对于提供劳务方的管理相对松散。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 劳务关系区分于劳动关系,即具有提供临时性劳务性质,劳务者留去自由,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或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约束。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接受劳务方主要处理自身或者家庭事务为主要目的。若提供劳务涉及多方发包人 或承包人,看他们是否对提供劳务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否提供一定的场所、限定时间完成并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是连续性劳务还是一次性劳务、是否收到对方工作指示及时回复或完成劳务后向其报告,来判断双方的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本案中,焦某某为王某某开车,王某某每月为其支付报酬,名义上王某某是接受劳务一方,但是某环卫服务公司的车辆通过王某某认购获得所有权,挂靠后为某环卫服务公司所用,并每月支付车主王某某报酬,焦某某通过某环卫服务公司所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的任务指示开车到指定地点进行工作,并在微信群中及时回复。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某和某环卫服务公司对其工作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王某某向焦某某发出工作指令,并向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焦某某与王某某、某环卫服务公司均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三、延伸讨论: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理解。

本条规定系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主要三种类型:1、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2、个人劳务工伤责任;3、提供劳务时受第三人侵权责任。

本条前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增加了两处规定分别为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提供劳务时受第三人侵权责任。

本条仅适用个人提供劳务,包括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1条处理;承揽关系产生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3条处理。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差异

劳动关系用人主体为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具备法定用工资质的主体。劳动者则需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年龄等条件限制。劳务主体则只要求提供劳务者为自然人。

2、管理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虽然劳动关系中也以一定劳动岗位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但并不妨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指派其他工作任务。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则可以拒绝劳务关系以外的工作指派。

3、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最低工资限制,同工同酬等法律限制。而劳务关系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劳动法律法规限制。

三、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有待讨论。

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将土方清运工程分包给某环卫服务公司的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而焦某某受某环卫服务公司及王某某指派前往某小区工地从事土方清运工作的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下午1时许。

若某环卫服务公司及王某某指派焦某某进入某小区工地,系基于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的指派,且各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时,本人倾向认为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对于其指示的工作任务具备安全管理责任。尤其是基于工地安全管理的需要,进入工地的相关主体,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及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

声明:本文案例资料及裁判观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案例选第11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焦某某诉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例相关内容,作者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帆,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魏巾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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