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了马蜂窝,路过学生被蜇谁之过?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16 20:05:01

两学生捅了校园附近的马蜂窝,一个过路学生被蜇伤,这其中责任怎么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因捅马蜂窝而引发的纠纷,认定学校无责,两名捅马蜂窝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系深圳某学校六年级学生。学校不远处的城市绿化带中生长着一群野生马蜂。2021年某天中午,小张在上学途中,途经该绿化带时被马蜂蜇伤。事故发生后,学校通过查阅事发地附近监控录像,发现就在小张途经事发地前,该校两名同年级学生小雨、小强存在打砸马蜂窝的行为。

事故造成小张身体多处被马蜂蜇伤,医疗费花费近3000元。小张的父母先后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将该学校、小雨和小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损失2万元。小张的父母认为,此次事故,一方面因小雨、小强破坏马蜂窝所致;另一方面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关。

庭审中,学校辩称,该案损害事件发生的空间位于校外、时间属于中午上学时,且该损害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侵权人,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受伤时间为中午,受伤地点位于上学途中,尚未进入校园内。事故发生后,学校的保安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地驱赶蜂群,并将小张送往校医室消毒处理,随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小张受伤系其他学生实施的危险行为所致,且该危险行为与小张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学校对小张的伤情不存在过错,故小张及其父母主张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还从有利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融洽同学关系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小张的父母与小雨和小强的监护人开展庭前调解。经过多次“背靠背”释法说理,小雨和小强的监护人充分认识到两人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小张受伤,表示愿意赔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雨和小强的监护人共同赔付1万元,并当场支付完毕。

01、本案调解结案调解与判决的区别在哪里?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支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而判决是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判断。调解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均属有效,判决则依法作出,体现国家意志。

对当事人而言,如果能够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就可以避免因法律程序的冗长而使得自身损失长时间得不到救济,使社会矛盾更快得到化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02、法院认为学校没有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小雨和小强的监护人共同赔付1万元依据又是什么?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着安全保障责任,但这份责任来源于《民法典》第1199条至1021条,同时这份责任也限于教育机构内部。马蜂蜇人事件发生于校园外,并非学校的管理范围,也并非是在上学期间因学校未能做好校园进出管理使学生擅自外出造成的。要求学校对校外事故承担责任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现实。

小雨和小强作为六年级学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小雨和小强共同实施捅马蜂窝这一行为,造成了小张受伤的危害后果,故应当由小雨和小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03、野生马蜂窝处于校外的城市绿化带 市政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进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若该城市绿化带属于市政管理部门管理,那么其未能处理管理范围内的马蜂窝这一安全隐患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造成损害的原因来自小雨、小强的危害行为,因而市政管理部门仅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在小雨、小强及其监护人无法找到或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方才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以向小雨、小强及其监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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