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时评:治理青少年犯罪不能只降“责任年龄”

扬眼 2024-03-25 18:51: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3月23日中国青年报)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很多网友群情激愤,但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综合征”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而不是依赖法律惩戒的单一途径。

据最高检数据,自2018年至2022年,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从4600人增至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

青少年犯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痼疾,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家庭教育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次邯郸案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留守儿童,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难以获得健康成长需要的情感支撑和科学引导。此外,手机和网络的普及,让许多青少年过早接触到了暴力、色情以及欺诈信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和生命缺少敬畏。

其次是学校预防未成年犯罪教育的缺位。长期以来,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来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倾向,导致思想教育、体育锻炼以及安全教育等被大量占用或者流于形式。

此外,法律惩戒是阻止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从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第二部刑法典,都规定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正案,其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由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并定于2021年3月1日实施。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许有一定威慑和警示作用,但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体系,有没有走过场和管理漏洞?一些恶性案件的制造者,多有青少年犯罪的前科,或许就是明显的例子。

面对一条条逝去的鲜活生命,法律严惩肯定不可缺少,至少它可以传递一种理念——犯罪就要付出代价,年龄不是免死金牌,无知无畏不是通行证。家长、学校和社会需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教育培养和惩戒责任,督促、监督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规则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张忠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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