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布“铁拳”行动首批典型案例:严打民生领域违法

新黄河 2024-04-12 18:20:16

在凉茶中添加药物、发布违法广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4年第一季度,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全系统累计立案312宗,案值405.97万元,罚没金额288.1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宗。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01

佛山市南海区某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海区某采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受某宁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带“

”标识的牙膏。2023年3月至6月,当事人共生产10000支带“

”标识的牙膏,并以1.2元/支的价格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了交付,共获利1500元。第271747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为狮王株式会社(日本),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延长至2026年12月9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牙膏……”。狮王株式会社未授权当事人及某宁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使用“

”商标。经比对,涉案“

”标识与“

”商标构成近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曾因2022年9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被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在2023年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本次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024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从重行政处罚:(1)罚款17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02

佛山市顺德区某贝儿形体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顺德区某贝儿形体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以下内容:一、“战略合伙人抢位中 0风险投资 提成80%月入5万不是梦想”;二、“共享股东限时招募中 纯利润50% 享团队收入20% 分红10%”;三、“某贝儿形体礼仪女子学堂 首届创富大会 带你月入2万~5万 无需任何投资 动动手指就能做到”。上述招商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且明示无风险、保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行为。另,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战略合伙人协议书》中印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若合作终止或合作期满,甲方仅需与乙方结算佣金,已支付的学费不予退还”的字样,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

2024年1月,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0元。

03

佛山市南海区某巴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

2023年12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南海区某巴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经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清洗鸭肠,在鸭肠清洗地点有3瓶未开封的瓶子,塑料瓶身标签标注有“甲醛溶液净含量:2500ml 台山市粤桥试剂塑料有限公司”等字样,瓶内装载无色溶液,以及5个瓶身标签相同的空瓶,同时发现有4个同样规格但无标签的塑料瓶内装有无色溶液,其中1瓶已经开封使用,剩余约800ml溶液,3瓶未开封,以及有5个同样规格但无标签的空塑料瓶。对于当事人使用涉案的疑似甲醛液体清洗涉案食品的情况,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涉案鸭肠进行抽样检测。后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均检出含有甲醛。当事人在加工鸭肠过程中使用了甲醛液体,涉案鸭肠金额为2227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违法行为。

2024年2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将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04

佛山市禅城区某德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0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禅城区某德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对某大型专用校车、某大型普通客车、某中型普通客车进行外检期间,未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要求检查后转向灯、后双闪灯、倒车灯、后雾灯,未按要求检查某大型普通客车的雨刮、前转向灯、前双闪灯,未按要求正确操作转向角测量仪检测方向盘转向角最大自由转向量,当事人对上述车辆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以上检验项目结果已无法进行复核。上述报告属于不实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佛山市顺德区某聚隆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2月,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顺德区某聚隆电动车行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丁某于2022年年底购进标称重庆某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但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购进涉案充电器的数量共2个,该产品进货单价为30元/个,进货成本共60元,并于2023年7月27日向某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了2个涉案充电器用于产品抽检,共取得经营款项100元。经核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10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2月,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60元。

06

佛山市禅城区某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3年9月,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禅城区某康达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

经查明,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与某茨(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维修保养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当事人作为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并约定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为310元/月,有效期为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09日。当事人在2023年8月9日、8月24日对电梯进行维保后,未在维保公示卡及维保单上进行记录,8月24日进行维保时,存在单人维保情况。经核定,当事人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所得为1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5元。

07

佛山市三水区某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1月,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三水区某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明,2022年12月起,当事人在其1688网店内上架销售1款沐浴露产品,产品的广告内容包括:“火山泥身体沐浴乳 深层洁净 绽放美丽 一洗就变白”。当事人称其销售的这款沐浴露产品只有普通的清洁功效,并不具备“一洗就变白”的功效,也无法提供相关功效的具体证明文件。经核定,广告发布费用为66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2月,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75.2元的行政处罚。

08

佛山市南海区某瑞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海区某瑞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床头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表面理化性能(漆膜)(抗冲击)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标准》,依据《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一共生产50个同批次床头柜,均已销售完毕,经核定,产品货值金额共24250元,违法所得为2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50元。

09

佛山市高明区某恒达电器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1月,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明区某恒达电器商行销售进行立案调查,因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经抽检,检验结论为“热效率”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共购进批次热水器4台,其中2台因在快递运输过程中有损坏而退回供应商,1台被检测中心支付购样费买走作为检验样品,另1台作为备样封存于当事人处。经核定,当事人销售上述热水器的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获利2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以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010

佛山市禅城区某少凉茶店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3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禅城区某少凉茶店进行立案调查,因其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经查明,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咽喉茶麻黄碱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经调查,涉案咽喉茶的原材料是当事人2023年5月13日向某恒中药材(广州)有限公司购进,自2023年5月16日开始自制咽喉茶并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一共售出95瓶。当事人制售的上述检出含有的“麻黄碱”咽喉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在食品加工、销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

2024年1月,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将案件移送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这些案件的处理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同时,也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始终坚守诚信守法的经营底线。

通讯员黄君妤 许晴

来源:新黄河

2 阅读: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