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商标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公证维权 2024-01-26 17:48:34

此前,备受关注的金银花商标案再有新进展:在直接提审一起金银花商标案1年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苏州中院和江苏高院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PART01 案件缘由

金银花商标是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于1991年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上申请注册的。该商标后经过两次转让,碧丽公司于2010年受让取得。但自2019年以来,向全国上百家花露水企业发起商标诉讼,大约有两百多起,总索赔金额超千万元。大部分的起诉理由相似:在生产花露水过程中添加了金银花提取物,且在瓶身还标注了“金银花花露水”,侵犯了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权专用权。

其中被诉企业之一——江苏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妍公司)的代理律师赵智庆在金银花案再审申请时发现,该被撤销商标在未显示权利恢复的情况下,却进行了转让,最终于2010年左右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认为金银花商标存在瑕疵,于是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时间线:

1992年7月——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注册了603857号“金银花”商标

1994年1月——“金银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并被要求交回《注册商标证》

1995年3月——“金银花”商标被公告撤销

1999年4月——“金银花”商标被“转让”给上海彩蝶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一次转让)。

2002年5月——金银花”商标第一次续展

2010年2月——“金银花”商标被“转让”给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二次转让)。

2012年7月——“金银花”商标第二次续展

2017年9月——商标注册证被公告遗失

2021年11月——“金银花”商标第三次续展

PART02最高法决定提审一“金银花”商标案

被诉企业不满判决结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息公开。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决定提审金银花商标案。部分地区法院对“金银花”商标案进行二审、再审,金银花案件结果出现转向。

同年九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核准第603857号“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宣布该商标曾经的两次转让和三次续展无效。

PART03最高法再审:“金银花”商标显著性不足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二、碧丽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依照该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表明本商品主要原料或其他特定特点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银花为中药材,将金银花作为原料成分的花露水商品,使用金银花文字,具有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的属性。对文字形式的标志在花露水商品上显著性不足。且金银花花露水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上备案商品超过90个,金银花作为原料的花露水属于常见的商品类型,消费者能够辨认不同商品来源。

哪些是商标的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商标侵权如何进行维权

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时,商标权人可使用公证云的多种工具固定侵权证据。

当面对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使用公证云-见证实录、手机拍照、屏幕录制等工具对整个购买、拍照签封、收货等流程记录下来。

当面对线下实体店铺的商标侵权行为,则可以用公证云的手机录像、手机拍照工具将营业执照、店铺招牌、使用被侵权商标的商品等侵权信息固定下来。在必要时商标权人还可申请出具公证书,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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