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在招聘中不予录用是否涉嫌就业歧视?

经典案例解说 2023-12-27 15:20:24

近日,有网友称,广西电网微信公号发布的一则社会招聘中,相关规定涉嫌用人歧视。 根据网友提供的截图,4月14日,“广西电网”发布《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社会招聘公告》,第六项 “注意事项”中的第九条规定,“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

4月17日,澎湃新闻在“广西电网”微信公号内搜索,发现该公号4月14日曾发上述标题的帖子,但点击标题链接显示内容已被删除。17日下午,“广西电网”微信公号又对外发布“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社会招聘公告”,称此次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共招聘11人,招聘时间从4月17日至4月23日18时截止。4月17日下午,广西电网发布的照片贴中并未出现“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录取” 这一规定。

4月17日下午,广西电网发布的照片贴中并未出现“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录取” 这一规定。

17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广西电网公布的招聘咨询电话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电话,未获回应。

1.用人单位拒绝录取“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这一行为有没有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之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上述法律规定均明确表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若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随意增设聘用条件,那么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有义务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此外,作为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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