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持票人,可同时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吗

天下通商贸 2024-05-17 06:13:41

一、到期未能兑付的商业汇票已背书转让,承包人可通过基础法律关系或票据法律关系择一进行诉讼吗?

作为持票人,可同时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吗

关于此部分有争议,笔者仅谈主流观点:可进行选择诉讼

1.从债务清偿的性质来看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商业汇票未得到实际兑付,且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消灭,则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

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与票据债务同时并存,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只有当票据权利实现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才随之消灭。

2.从是否获得利益来看

在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未实际兑付,由于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款项的效力。

综上,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款项的义务。

一是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票据追索权,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享有债权请求权。以上两种请求权竞合,持票人有权选择其一主张权利。

注意:

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以票据交付代替债务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请求权。

作为持票人,可同时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吗

如果明确约定关于“交付票据后合同债权即消灭”等内容的,就意味着放弃了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这是当事人对权利自行处分的结果

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

(2017)最高法执复68号

(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二、持票人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可否再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如果持票人先选择了通过票据追索权之诉追索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却因为票据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而最终无法执行收回全额债权的,此时,持票人能否再行以基础合同关系向合同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

关于此部分有争议,尚未有主流观点,笔者仅谈自己观点:

笔者认为

1.在尚未起诉前具有选择权。

当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两者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诉权行使其权利,但如果当事人已选择了其中票据追索权或基础法律关系之诉获得判决后,不能在重复选择另一个未选择的进行诉讼。

作为持票人,可同时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吗

票据追索权与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同一诉讼标的而行使的不同请求权,获得胜诉判决后,在选择另一个进行诉讼实际上是重复行使请求权。

2.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实体不能得到支持

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形式要件上看不构成重复起诉,但是从实体权利上看,如果持票人通过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起诉至法院,如果法院均予以支持,将造成司法裁判不统一。

发生持票人获得两份胜诉判决,可能会发生两份执行及两份清偿,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原则上持票人只能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不能同时或先后以上述两种法律关系起诉。

参考案例:

(2021)闽06民终136号

(2021)鲁0191民初2122号

(2020)川民终498号

认为可以两者起诉的观点:

(2021)苏0591民初11143号、【(2018)皖民申1822号】

作为持票人,可同时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吗

笔者认为支持两者同时起诉,尚有不妥,破坏了裁判的稳定性,在此文不做详谈。

来源:蔡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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