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仁寿公安给你划重点

林林在眉山 2024-05-16 05:59:41

5月15日,在全国第15个“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仁寿县公安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眉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中国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以及全县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主题宣传活动。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现金支付在年轻人群体中使用的越来越少,于是犯罪分子将目光盯上了辨别假币能力较差的中老年人,大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对于要求先行付款的网络交易要特别小心,尽量使用有保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民辅警走进辖区、公园等人流密集区域展开深入宣传。

活动现场,仁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紧密联动,通过宣传展板、手册和现场解答等形式,介绍了常见多发经济犯罪的惯用手法和方式,并以打击和防范假币违法犯罪为重点,引导群众增强自身识别假币能力,并鼓励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线索,积极参与打击和防范假币犯罪,让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从源头上遏制涉假币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势头,向社会各界展现了仁寿公安打击经济犯罪的坚定决心,并以点扩面,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和防范各类经济犯罪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

在此次宣传日活动期间,仁寿公安亦重点围绕涉假币违法犯罪方面,以电视、网络平台、全县180家金融机构LED电子屏等为媒介,进行社会面“覆盖式”宣传。在活动现场设立展台、展板,安排专业民警接受群众咨询,制作专题宣传展出板报12块,仅活动现场即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切实营造起坚决严打假币违法犯罪的热潮和全社会携手打防经济犯罪的浓厚氛围,系列活动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仁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邓宇航表示,“今天是5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每年的这个时候,我们都将集中开展宣传。仁寿是全省人口数量和人口流动大县,也是易遭受假币侵害的地区之一。所以,我们今天宣传的重点是如何防范假币违法犯罪的侵害,目的是提高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宣传,让群众对经济犯罪有更直观的认识和了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本次宣传活动内容丰富,氛围活跃,覆盖面广,大大提高了群众对常见经济犯罪的认知,提升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为常态化打击经济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什么是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常见的经济犯罪有哪些?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行为;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其中,涉老年群体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一)小恩小惠拉拢,谎称利息高额。犯罪分子以小恩小惠笼络老年人,继而使用语言进行煽动蛊惑,许以高额回报,从而敲开老年人心理防线,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二)包装花式,巧立名目。为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犯罪分子巧立各种投资名目在“外包装”上费尽心思,诱惑老年人斥巨资购买。

(三)亲情服务,趁虚而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部分老年人孤独的社会现状,打“感情牌”,以帮助老年人做家务、话家常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许以高额回报,推动老年人口口相传,拉拢更多受害人参与。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3、集资诈骗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4、保险诈骗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慧眼识险,认清非法金融活动伪装新概念新名词包装。不法分子使用当前一些新兴概念、热门话题伪装虚假项目,如区块链、AI人工智能、虚拟货币,防核污水辐射产品投资、国家重大项目投资等等。

金融为创新做幌子。不法分子会注册一般工商企业,但发行销售所谓“金融投资”产品。例如,打着产业扶持、创新创业的幌子开展股权认购,或发售基金、P2P、“以房养老”产品。

假投资平台下诱饵。不法分子伪造或仿冒投资平台,发送虚假链接和不实广告宣传,并以小额返利不断诱导消费者加大资金投入,随后迅速转移资金,并伺机收取所谓“保证金”“解冻金”。

以上套路,高息利诱、无合法资质是其中最突出的特征。而各类金融诈骗,则往往以角色冒充、虚假事由行骗。

伪冒权威官方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假冒公检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平台官方客服工作人员,以要求消费者配合刑事案件调查、金融监管工作等实施诈骗。期间,诈骗分子会伪造监管文书和工作证件。

虚构金融事项诈骗。诈骗分子往往编造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调整利率、注销额度等虚假事由,或者建议消费者取消高额收费的金融服务,引诱消费者通过虚假APP申请贷款,进而诱骗消费者转账。

远程操作指导诈骗。诈骗分子会以“远程指导”等说法引导消费者下载会议软件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以此窥探消费者的银行卡号、密码以及短信验证码等个人敏感信息,从而盗取消费者财物。(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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