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电气工程师
在加入公司时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
相信自己并非核心职位
且无权接触商业机密
然而,转投一家类似公司后
面临原公司竞业禁止的指控
要求支付100万元的赔偿
法院将如何裁决?
2018年12月
王先生加入了一家电气公司
担任电气工程师职务
对公司的无薪加班感到不满
在不到两年的服务期内
他转投了另一家科技公司,并在六个月后
收到了电气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
他们要求王先生赔偿
因未提前通知而导致的损失为25万元
由于未完成五年服务期的合同违约金为34万元
按照仲裁裁决的竞业违约金为50万元
王先生被要求支付公司
违反竞业义务的罚款为50万元
王先生感到非常委屈
当时在公司,他的月薪只有6000元
他既不是核心职位
也没有接触或获取公司的商业机密
他怎么会受到竞业限制呢?
王先生不同意仲裁决定
并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据报道,王先生的雇佣合同规定加入时:在离职后的2年内,他有竞业义务。换句话说,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他不能从事或经营与原雇主相似的业务活动;如果违约,需要支付50万元的罚款。作为履行竞业义务的补偿,电气公司除了月薪外还支付每月1000元的竞业赔偿。
原告王先生:具体工作涉及从外部采购开关、控制器和灯具,然后进行组装。
王先生的辩护律师指出,王先生的工作没有可能了解公司的核心机密,因此不是协议中约定的竞业对象。公司辩称,双方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竞业条款,转投竞争公司的王先生在离职后不到一个月违反了竞业义务,应承担罚款责任。
经过审理,上海松江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加入公司时自愿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应履行竞业义务。离职后,王先生加入了与原公司竞争的同行业公司,违反了合同规定的竞业义务。根据雇佣合同,王先生应支付50万元的罚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调整了罚款金额,考虑了包括竞业赔偿在内的各种因素。
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王先生应向电气公司支付5万元的竞业罚款。
在一审判决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被驳回,维持了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小王月薪6000,合同写明了竞业协议的每月补偿金含1000元包含在内,遭原公司索赔50万元,且因原公司拖欠员工加班工资引起小王不满才辞职,这种情况属实,法院选择酌情赔偿判决小王5万元。
也就是说,小王手中的劳动合同规定的竞业条款有效,依照竞业条款明细规定,竞业条款补偿金不得少于当地工资最低金额,而在上海的平均工资数额为2690,元,原公司应当补齐工作期间小王领取的补偿金差额,否则小王有权利解除竞业条款。
另一方面,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小王也有权利向原公司索要遵循竞业协议的补偿金,要求原公司履行义务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偿金弥补损失。
最后,关于劳动合同与竞业条款的滥用问题,只有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